问题 | 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修正本) |
释义 | Convention on the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from Land—basedSources,as amended1974年6月4日由比利时、丹麦等12个欧洲国家及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巴黎签订的,经1989年和1990年修正的关于保护海洋环境不受污染措施的整套办法的一部分的公约。《公约》适用范围包括北经36°以北、西经42°以东和东经51°以西除波罗的海和地中海以外的大西洋和北冰洋。《公约》规定,缔约国应消除附件A第一部分所列陆地来源物质对海洋的污染,和严格限制第二部分所列物质的污染,并应致力于减少陆地来源的现有污染和预先防止任何新的污染;在附件A第一部分未列入的陆地来源物质造成严重污染时,各缔约国应商订合作协定;《公约》要求缔约国制订相互配合的科技研究方案,建立并操作永久性的监测系统;《公约》还规定设立一个缔约国委员会,以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审查《公约》地区的海洋状况,拟订消除或减少陆地来源污染的方案和措施,提供修正附件A所列物质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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