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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释义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制定颁布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做好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全文共分16条。该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二:(1)关于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如:矿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待审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报送设计说明书、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主要附图和资料;劳动行政部门收到设计文件后,应自收到设计文件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送达建设、设计和组织审查单位。(2)关于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如: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60天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等有关资料;劳动行政部门接到这些资料后应在30天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合格的应当在7天内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限期解决,否则推迟验收;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按照《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该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2章第12条的要求制定的,对保障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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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