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南行政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 |
释义 |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苏南行政区各级民意机关组织法规。1943年4月10日苏南行政公署颁布施行。共8章25条。规定苏南行政区各级参议会为代表人民之各级民意机关。各级参议会参议员名额:苏南行政区90人、各县参议会35至70人、各区参议会15至25人。各级参议会设参议长1人,副参议长1或2人,由全体参议员大会推选,主持参议会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参议会于大会休会期间设驻会委员会,驻会委员由全体参议员大会推选。名额:苏南行政区5至9人,各县3至6人,各区参议会不设驻会委员。正副参议长为当然驻会委员。任期以1年为限。各区以半年为限。各级参议会的职责是:讨论并通过各同级政府的施政方针、施政计划;听取各同级政府工作报告及提出询问;审查经费预决算、提出改善人民生活及兴革事项的意见;筹备各同级参议会;向人民宣传解释政府施政方针,发动并团结群众共同抗战。驻会委员会得派代表参加各同级政府行政会议;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对参议员大会决议的执行;随时向各同级政府提出建议与批评;对现任行政人员的贪污、舞弊、渎职、违纪行为有检举弹劾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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