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条约必须遵守 |
释义 | 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上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指明国家必须遵守其合法缔结的条约。1945年《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指出“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序言中强调:“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乃举世所承认。”公约第26条关于“条约必须遵守”作出明文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由于国家必须遵守其合法缔结的条约,因此国家必须使其国内法符合其合法缔结的条约的规定。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另一方面,国家所必须遵守是合法缔结的条约,如果不是合法缔结的条约,国家就没有遵守的义务。例如不平等条约,因为这种条约既违反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家平等互利原则,又往往是强迫订立的。合法缔结是条约必须遵守的先提条件(参见不平等条约)。另外,如果缔结条约时情况发生基本改变,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这是“情况如恒”原则,可以说是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一种例外。(参见情况如恒)在理论上,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曾被认为是条约效力的依据,甚至被认为是整个国际法的基本规范,构成全部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效力的依据(参见规范学派)。这种理论未得到普遍的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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