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轮多数联盟制参加竞选的政党可以组成联盟,只进行一轮选举便选出选区内全部议席的制度。特别采用大选区制,在一个选区内应选议员数额不少于2名。在选举时允许政党结成联盟,联盟被视为单独的整体参加竞选。凡参加竞选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只要获得选区过半数的选票,便可独占选区的全部议员席位。如果是政党联盟取得全部议席,则参加联盟的各政党就其得票多寡按比例进行分配。如果选举结果没有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取得过半数选票,则议席在各政党或政党联盟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不再进行第二轮选举。这种制度对小党有利,在参加联盟的小党联盟获胜的情况下,只要获得选区5%的选票,就有资格分到议席。而不参加联盟的政党即使获得49.9%的选票,也得不到一个议席。1951~1958年的法国曾采行此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