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职业介绍所法关于英国职业介绍所的组织、职业介绍原则和职业介绍程序的法规。英国是最早创设全国性职业介绍所制度的国家。早在1909年英国就制定了《劳动介绍所法》(The labour Exchange Act of 1909),其中规定了设立国营职业介绍所,由商业局管理。全国分为10个区,每区设区管理员及协助管理员各1人。1916年,根据《新部会组织法》增设劳动部,将职业介绍所划归该部管理。全国组织分为4级:第一级为中央管理机构,隶属于劳动部;第二级为各区管理机构;第三级为职业介绍所;第四级为职业介绍所分办事处。1917年又成立地方雇佣委员会协助介绍所工作及监督其活动。全国性职业介绍所,由国家直接经营,人员的任免、介绍所的设立与撤销都由劳动部官吏决定。除国营职业介绍所外,还有工会自己主办的介绍所、雇主主持的介绍所、慈善机关设立的介绍所及商业性质的介绍所。对合法的雇人申请单,介绍所不得拒绝;雇主在雇人前也有撤回申请单的自由,介绍所不得干涉,雇主自己决定雇佣人数、性别、职业及技术程度,介绍所不得变更。决定就业先后的原则有四:(1)以最合宜的工人担任最适合其能力的工作;(2)严格执行公平原则;(3)条件相同时,失业者比在职者优先介绍;(4)条件相同时,复职者比新参加工作者优先介绍。其他还要根据登记的先后、失业保险是否停止给付、求职者与工作地点的远近等等都是介绍所应考虑的条件。职业介绍的主要步骤是:雇人申请单及求职者的登记;决定求职者工作介绍的先后程序;正式介绍职业;进行清算工作。清算的方法有四:(1)以电话通知其邻近介绍所,对没有解决的雇人申请单,由其介绍适当人选;(2)在集中清算区内,由清算所以电话或印好的未解决的雇人单通知该区内所有的劳动介绍所;(3)在同一区内,以印好的未解决的雇人单通知各劳动介绍所;(4)由全国清算所发出公报通知全国各劳动介绍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