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社会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通过“剥夺剥夺者”建立起来,并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而壮大。其范围包括矿藏、水流和属于全民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山、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属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工厂、农场、交通运输事业、银行等全民财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较之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适应了高度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这种所有制掌握了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强大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保证。但它与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相比,则是一种不成熟的全民所有制,是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所有制。它必然发展为成熟的更高级的共产主义所有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