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视听资料 |
释义 | 又称音像资料、电脑资料。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综合性证明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视录像、传真资料、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数据等。这些资料大体可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数据资料,以及红外线、中子束、激光等测验仪器所提供的资料。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诉讼证据,记录和反映一定事实,储存和保全着一定的信息,并通过一定的装置能够再现其所记录和保存的资料。视听资料的特点主要是用一种“特殊语言”,形象地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思想感情,或案件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动、静结合,音、像结合,较之一般书证、物证所提供的事实更形象、生动、连贯、全面、直观、逼真,证明力较强。许多国家都把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方法。视听资料容易被人为地篡改,或者因仪器发生故障而失真。因此,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时,特别需要注意贮存、输出、转换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差误,资料内容有无被人篡改等情况,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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