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质 |
释义 | hostage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时,处于敌方权力之下,人身自由或生命被敌对方用以作为讨价还价筹码的交战国或冲突国国民。被敌方扣留作为人质的既可能是交战国的平民,也可能是交战国正规与非正规武装部队的成员。扣留人质、以人质达到迫使敌对方遵守条约或休战协定,威吓敌方一般平民,削弱敌方抵抗精神,防止被占领土居民施行暴力和怠工,确保扣留国的治安等目的,曾经是历史上历次战争所普遍采用的方法。在两次世界大战中,许多平民居民被扣作人质,受到监禁或强迫迁移。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德军占领地区,为镇压抵抗运动,将许多平民扣作人质,其中不少被德方以复仇名义杀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法对扣留人质和人质保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随着对交战国国民人道主义保护的趋势的增强,扣留人质的行为已经逐渐成为国际法所禁止的犯罪行动。1934年,第15届国际红十字会议上提出的《战时一般平民保护公约草案》规定,禁止把侨居的敌国国民作为人质(第4条),万一占领地区非扣留人质不可,他们也必须受到人道主义对待,不得以任何理由处以死刑或进行体罚(第19条)。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及战后对战犯的其他审判,都把恣意处死人质作为违法行为处治。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中,对于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装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不得作为人质。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34条第一次在国际公约中明文规定:“禁止作为人质”扣留人质行为即使在平时也是一种违反国际公约的刑事犯罪行为。1979年12月17日《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对劫持人质行为的定义、性质及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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