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部长会议 |
释义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为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管理机关。1949年10月7日,作为临时人民议院的德国人民委员会组织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临时政府,1950年11月15日正式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1954年11月19日改为部长会议。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各部部长组成,任期5年(1971年之前为4年)。主席由人民议院中占席位最多的党团提名,并受人民议院委托组织部长会议。主要职权:负责统一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管理国民经济和其他社会部门;保证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国民经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一体化;组织对生产力的主要发展方向进行经常性的预测;为社会的、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问题的决策作好长期的科学准备;合理地安排社会部门和布局;制定并贯彻执行经济法;组织完成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任务及受权的国防任务;对国家计划、法律、条例和决议所规定的主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执行对外政策和加强同各国的全面合作;在其主管范围内提出缔结和废除国际协定的建议;拟定国家对外政策中有待解决的任务;向人民议院提出各种法案,并在人民议院的法律和决议范围内颁布行政法规和有关决议;领导、协调和监督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对人民议院负责,在人民议院任期届满后继续履行职权直至新的人民议院选出新的部长会议。主席团为部长会议的领导机构,各部委是部长会议对各部门或行业系统实行领导和监督的中央机关。1990年4月12日组成最后一届部长会议,主席首次由在竞选中获胜的民主党派(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领导人出任,不再设立主席团,各部委也由原来的37个减到23个。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