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领馆代为送达 |
释义 | 送达国法院委托本国驻受达国的使、领馆直接送达给本国公民的送达。《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75年12月25日对我国生效)第3条第2项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9年8月1日对我国生效)第5条第10款都有使、领馆代为送达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住所,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也可以直接向其在华的该国公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上述情形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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