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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保护管理之诉
释义

环境保护管理之诉

单位和个人不服有关国家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单位和个人以这些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41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环境污染危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保护涉及很多其他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对这些行政机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依照该法或其他特别法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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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