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权 |
释义 | environmental rights全体社会成员可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环境权是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概念。空气、水、日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被认为是人类的共有财产,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支配和污染。然后,环境权又被认为是一种基本人权。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将环境权肯定下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的内容已经超出了环境舒适权(即阳光权、通风权、宁静权、眺望权、达滨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的范围,而包括了生命健康权和财产安全权,而且环境权已经成为国家的权利,享有独立自主地管理或改善本国管辖或控制区域内环境而不受他国干扰和干涉的权利,并保证其境内的活动不对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其主要内容是:1.领土的无害使用,即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不仅必须无害于本国环境,而且必须无害于其领土以外的环境;2.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拥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他国若使其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应承担经济上的责任;3.国家对公有区域环境的无害使用和保护的权利。即一国对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环境的无害使用和保护的权利。环境权的确立,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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