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判决书 |
释义 | 一、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判决书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相恋,1997年9月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于同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起名何某某,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在同居生活期间于2006年12月左右在原被告所有的祖业房三间平房的基础上重了两间砖瓦结构的房屋并购置了相应的家电设备。由于被告好逸恶劳,经常赌博,对孩子和家庭极不负责任,导致原、被告之间从2012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2)、诉讼费由法院判析。 被告观点 被告未答辩。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1997年9月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于同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某,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关系不和。2012年10月原、被告再次发生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在庭审中,原告口头述称,在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于2006年12月在被告原有的祖业房三间平房的基础上重了两间砖瓦结构的房屋,原、被告共同购置的财产双门电冰箱一台、半自动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个、衣柜一台、床2架,在上述财产中,原告只要求分得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其余财产包括房产在内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在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原告称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被告其婚生子的户籍信息,原告的书面申请、授权委托书、出庭函、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第(二)项1994月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登记事实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关于原告诉请分割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问题,在庭审中,原告只要求分得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其余财产包括房产原告表示自愿放弃,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原*****与被告何某同居生活期间添置的财产中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包括房产在内全归被告何某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同居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男方【甲方】汉族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女方【乙方】汉族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甲,乙方与自2011年5月28日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感情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存款,债务,抚养权,探视权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关系期间两方共同财产,银行所有存款,银行账号 全部归乙方个人所有。 三、同居关系期间两房共同债务,解除同居关系后,所有债务归乙方个人承担。 四、儿生于 年月日,解除同居关系后归甲方抚养,乙方不需负担儿子抚养费【托儿费,医疗费等】所有任何费用,乙方可随时探望甲方抚养的孩子,甲方不得借故阻挠。 五、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则应赔偿对方人民币五万元整。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七、上述协议是由双方慎重考虑,反复协商一致达成,没有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的情况,内容真实无误,双方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一方违约,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 甲方 乙方 日期: 在书写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而此时男女之间仅仅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在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也可以以此为依据。 三、同居男女财产的分割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同居一词的文字性表述,散见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已不再受理。目前处理同居财产纠纷可以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仅限于该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这些文件的理解与适用,及与离婚财产处理之异同,谈谈本人拙见。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同居的构成要件: 1、同居主体是男女双方。 2、未经结婚登记。 3、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4、以公开的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 同居的范围可概括为四种: 1、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关系。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3、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4、婚外或同居外之姘居。即秘密同居。二、同居期间的财产范围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本人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据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同居前后财产的处理原则是: 1、个人财产 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 2、共同财产 ①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②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③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④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⑤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判决书的相关内容,财产分割纠纷诉讼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原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材料及出庭应诉,以免影响诉讼效率。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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