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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及待遇
释义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及待遇

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的特殊规定及政治、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1983年9月12日《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1986年2月18日《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执行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退休费标准可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100%发给。对于过去已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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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