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驻会委员会、政府联合通知 |
释义 | 1945年10月14日发布,主要内容是对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和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作了下述修正:(1)为发扬民主,加强乡村自治,改乡市参议会为乡(市)人民代表会。代表会代表一方面行使商决本乡市事项及选举与罢免乡 (市) 长等立法职权,另方面又代表乡 (市) 政府领导所属选举单位居民,推行行政事宜。各自然村代表执行村长职务,各行政村代表可互推代表主任1人,协助乡长执行行政村主任职务,不另设自然村村长和行政村主任。(2) 乡市选举区域一般改为以自然村为单位,人口过少的村庄,可与附近村庄联合选举代表,人口多的村庄,可按规定比额、选举1个以上代表。(3) 各级代表、议员候选名单,除得由各民主党派团体提出外,乡 (市)代表的候选人,选民均有权提出,取消10人连署的规定;选民10人以上可联合提出1名县议员候选人;选民20人以上可联合提出1名边区议员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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