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役使所监临 |
释义 | 唐朝主管官员不缘公事私自役使所部人力物力的犯罪行为。唐朝对主管官吏因公役使所部人力物力有定制,严禁私役为己或为他人谋利。《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之人),及借奴婢、牛马𫙢驴骡、车船、碾磑、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计算庸工与租赁的价值。根据受所监临财物罪处罚(参见〔受所监临财物〕条)。借此防止主管官员为私利而影响封建国家人力物力的正常使用。出于这一原因,唐律对“(为他人)役使……者,(也要)计庸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唐朝规定的私役使所监临罪有利于约束官吏,发挥官府人力物力的效能,故为宋、元、明、清等后世王朝承袭,并成为定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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