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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工龄的计算
释义

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工龄的计算

1957年8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5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中,对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指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的工龄计算问题作了如下规定:(1)凡受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离开机关、企业、学校依法执行的,服刑期满后,如果再参加工作,应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受管制和缓刑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而仍留用的,在被管制和缓刑期间,不能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称号,其工龄应该从被管制和缓刑期满后,重新计算。前二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如果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该从恢复政治权利后参加或者继续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2)凡不予刑事处分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在机关、企业、学校工作的这段时间,应该计入工龄。(3)凡逮捕以后或者开除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虽然免予刑事处分的,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的这一段时间,不计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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