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1968年11月11日颁布,共10章89条,后经数次修改。主要内容:马尔代夫是共和国,伊斯兰教是国教,遵守教规和法律是公民的义务;国家权力来自公民,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内阁(部长会议)和国民议会(公民议会)实施对国家的管理,国民议会的议员大多由普选产生,部分由总统指定;议会推荐总统和总理候选人,监督总统和政府行使主要的国家立法权;总统由议会提名,由公民投票选举,有权批准或驳回已经议会通过的法案,有权任免总理和其他内阁成员,有权颁布应急法令、决定大赦和特赦、颁发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总理承担国家行政管理责任;若议会通过对总理或任一部长的不信任案,则该人必须向总统提出辞职;司法审判权和教律裁判权,由总统任命的机构行使;总统是马尔代夫传播伊斯兰教的最高权威;议员、总统、总理和部长,都必须是逊尼派穆斯林;对宪法条款的任何修改或增删,必须经国民特别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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