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许可证 |
释义 | 由行政机关核发的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书面文书,行政许可行为的书面形式。由于许可内容广泛,不仅涉及某些商品的生产销售,而且企业经营、房屋建造、森林砍伐、枪支持有、渔业捕捞、药品生产、锅炉使用、倾废排污、出版印刷、进出口贸易等等都需要许可证,因而许可证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我国许可证主要包括的证件有: (1)许可证。(2)执照。(3)特许证。(4)准许证。根据许可证的有效期长短,可以把许可证分为长期许可证、短期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三种。许可证持有人须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时期内从事某种活动。许可证应载明:许可机关名称、地址,许可事项,被许可人姓名、住址(地址),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编号,许可日期并加盖公章等事项。许可证体现了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赋予力。行政机关对相对人颁发许可证,意味着行政机关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或权能。(2)确定力。只有被许可人才能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某种活动,行政机关一经发布许可证,非依法不得收回。(3)证明力。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中,相对人可持许可证证明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4)拘束力。被许可人的行为超出许可事项的范围,则构成违法。颁发许可证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申请。申请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2)申请许可的内容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许可才能进行的活动;3)申请人必须具有从事许可证所指的活动的条件和能力;4)申请人要有明确的申请许可证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一般是书面形式。相对人的申请是颁发许可证的必要条件。(2)申请的审查。主管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应依有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及附录材料的形式要件、申请事项的实质要件等进行全面审查考核。审查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否则将构成失职行为。(3)颁发许可证。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及时向申请人颁发书面形式的许可证。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或程序不完整.应该拒绝颁发许可证,并说明理由。对行政机关不批准申请,又没有说明理由,或长期无故拖延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请求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某些情况的出现,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宣布其无效。许可证的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没有颁发权或主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不应取得许可证的相对人颁发了许可证。(2)申请人以欺诈手段取得许可证。(3)申请人不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即申请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权取得许可证范围或不具有从事许可证所指的活动的能力。上述三种情况的许可,都是无效的行政许可。对撤销许可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对已颁发的许可证终止其效力的行为称许可证的废止。许可证的废止有几种情况:(1)因许可期限届满被废止。许可证自行失效。(2)因许可的活动完毕而废止。(3)应持证人的申请废止。(4)因持证人不正当行使该许可赋予的权利或不履行该许可规定的义务,其许可证由发证机关吊销。(5)发放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撤销后,许可证也自然失效。被废止的许可证,自废止之日起不再生效。持证人对第四种废止许可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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