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西比安案Nassibian Case法国最高法院1979年判决的案件。纳西比安夫妇都是黎巴嫩人,曾先后在埃及、法国和瑞士定居,由于两人事实上已分居多年,他们最终在瑞士设立了各自的住所。后来,妻子撤销了其丈夫管理她的银行存款的代理权,并得到法国尼斯法院院长的两个裁定,准许对其丈夫在尼斯的不动产实施暂时抵押登记,对其丈夫在尼斯一家银行的存款实施支付扣押。接着,她又在尼斯法院起诉,要求其丈夫给付一笔金钱以使上述支付扣押发生效力并进行确定的司法抵押登记。丈夫则以他的住所地在瑞士洛桑为由,否认尼斯法院的管辖权。尼斯法院和上述法院根据丈夫提出的理由先后驳回了妻子的请求、妻子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法国最高法院认为:虽然纳西比安的住所在瑞士,法国法院对在法国进行的支付扣押是否有效的问题,以及对在法国的不动产进行司法抵押登记是否有理由的问题,具有专属管辖权。因此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有理由,撤销了原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