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 |
释义 | 1942年11月6日晋西北临时参议会修正通过,同年11月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共19条。内容主要包括人民的一切权利以本条例保障,违反者依法制裁;人民身体非依法不得逮捕、拘禁、审讯或处罚;人民有行动自由,非依法不得搜查留难;人民有居住自由,其住所非依法不得侵入搜索或封锢;人民财产非依法不得查封或没收;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思想、信仰的自由权;军队、民众团体无逮捕、拘禁、审讯或处罚权,军队逮捕有关人犯须通过当地政府或有关机关;逮捕人犯须经行署批准后执行; 一般犯罪嫌疑被捕者,须于24小时内解送该管审判机关等。此外还对商贩货物稽征、违警案、民刑案受理程序等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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