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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解释学
释义

法律解释学

又称“注释法学”,法学中研究法律解释的分支学科。法律解释由来已久,在西方最早进行法律解释的是罗马平民僧侣戈伦卡留斯。他于公元前254年第一次把法律文献公布于众并公开加以讲解。公元426年,罗马颁布了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时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五大法学家(盖尤斯、J·保罗、D·乌尔比安、A·帕比尼安、H·莫德斯蒂努斯)的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最早的法定解释。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执政时自公元550年开始整理历代罗马法学家著作和法律解答,于公元553年编印颁布了50卷本的《学说汇纂》,集罗马法律之大成,并具有法律效力。这为法律解释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中世纪中期即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的成长,出现了与神学法学派相对立的、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法律解释学的形成。注释法学派以欧洲第一所近代大学——意大利的波洛尼亚(又译波伦亚)大学为基地进行研究。该大学创始人伊尔内留斯(又译依纳留)创立了独立的法学学科,并开始从应用角度注释罗马法,伊尔内留斯成为注释法学派的奠基人。注释法学派在其发展过程中因研究方法和重点不同而划分为两个时期。13世纪以前为第一阶段,称前注释法学派,其研究重点是恢复查士丁尼时代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特别是《学说汇纂》的本来面目。其研究方法主要是对这些文献进行文字注释,以后又发展到较详细的注释、提供参考案例、归纳简要定义和准则以及对某一活动领域的论述。阿库修斯是前注释法学派的集大成者。13世纪至15世纪是注释法学派发展的第二阶段,称后注释法学派,又称“评论法学派”。该学派在前注释法学派的基础上致力于罗马法和实际生活的结合,其研究已从一般的注释发展到提出法律原则和根据、建立法律分析结构、促进判例法的发展。近代法律解释学随着资产阶级立法的广泛发展而发展起来,其特点在于:第一,从理解立法原意为出发点的解释发展到同时注重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规定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以利于法律的适用和保持法的稳定性;第二,法律解释的种类繁多。不仅有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之分,而且从法定解释中,又分化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都是关于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不仅进行法律解释,而且注重对法律解释的研究,包括研究法律解释的分类、权限、效力、原则、方法和实效等。中国历史上早已有对法律的解释。东汉时的郑玄、马融曾对《汉律》作过章句解释,晋代张斐也对《泰始律》作过注释。《唐律疏议》则是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逐条注解而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律解释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发展。1981年5月,在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推动了法律解释的发展。多年来人民中国在法律解释工作中,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看来从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中,划分出法律解释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方向的条件,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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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