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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
释义

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

由宪政编查馆主稿,会同资政院办理,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 7月22日奏准颁行。共8章115条。主要内容:咨议局议员的初选以厅州县为选举区,复选以府、直隶厅、州为选举区。初选、复选均以该区行政长官为监督,均设监察员、投票管理员和开票管理员,管理员官绅均可派充,监察员则以绅士为限。每3年选举一次,选举年的农历1月15日为初选日期,3月15日为复选日期。初选区划分为若干投票区,每区设投票所一处。初选当选人名额为议员额数的10倍,投票用无记名单记法。复选当选人为咨议局议员,以本区应出议员额数除初选当选人总数,过得票数之半者为当选。凡得票满复选当选票数,而当选人已满者,作为候补当选人。议员缺额或增加议员定额而无候补当选人时,进行补选。凡不遵定章行事,舞弊作伪,被选资格不符,当选票数不实,可以当选而不能当选,候补当选人名次错误遗漏的,可以呈控。以诈术获取选举资格,冒名投票,以财物利诱、暴行胁迫、携带凶器等干涉选举的,分别处以罚金或监禁。被处罚后,2年以上10年以内不得为选举人和被选举人。专额议员指京旗和驻防人员而言,选举人及被选举人以京旗和驻防人员为限。各省数额视该省旧日取进学额全数而定,10名以内者设议员1名,20名以内设2名,20名以上设3名,由督抚会同将军、都统定之。由于当时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限制极严,咨议局本身的权力也极其有限,谈不上是实行民主的代议制。但却是中国近代史上选举制度的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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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