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入案被告在诉讼开始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对虽非该案的当事人,但是对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要求负有或可能负有责任的人提出指控。参加诉讼主诉中的被告称为第三人原告,入案人称为第三人被告。入案条件:被告对案外第三人不能提出完全分离和独立的要求,即使这一要求同该案主诉一样,都是从相同的一系列事实中产生的。只有在该第三人的责任是从主诉解决结果中派生出来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指控案外第三人。 ❶第三人被告的地位:第三人被告介入诉讼以后,他就处于原始被告的被告地位,应当就案件的实体进行陈述,并享受有普通当事人的全部权利。这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第三人处于主诉被告帮手的地位有所不同。 ❷第三人被告参加诉讼的手续:第三人被告可以对第三人原告的要求提出辩护并提出反诉。第三人被告可以向主诉原告主张任何第三人原告在主诉中主张的辩护。第三人被告也可以向主诉原告就主诉标的的契约或事项主张要求。主诉原告可以对第三人被告主张产生于主诉标的的契约或事项的要求,第三人被告应按法规要求主张辩护、反诉和交叉诉。任何当事人可以申请取消第三人的要求或对其要求加以区别,分别审理。在第三人之诉中,第三人被告可对任何当事人起诉。在海事的或海运的管辖权内,第三人的起诉书可以是针对轮船、货物或其他属于海事的、海运的对物诉讼,在这类案件里,起诉通知书包括扣押令、第三人原告或被告包括适当地方的被扣押财产的索赔人。一般认为,只有不是原案的当事人,才能作为第三人被告而受指控,但是,法院又有两项附加规定: ❶被指控的第三人被告可以指控应该或可能对他负有责任的任何非诉讼当事人; ❷已经被人提出反诉的原告,也可指控一个第三人,这与被告可以根据法规指控第三人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