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Trusts英美法中的一种财产关系。近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权协议。信托是用益权(见用益权)的继续和发展,信托产生于出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经管财产的义务并将收益转交给出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信托与用益权的不同之处在于:用益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土地;信托的标的物则可以是任何形式的不动产和动产;信托可以根据契约,遗嘱或法律规定而成立。受托人只是受托财产的法定产权的所有权人,他有权根据信托契约,遗嘱或法律的规定经管、处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真正的衡平的有效的所有权人。信托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明示信托,如由契约遗嘱明文规定成立的信托;推定信托,这种信托是由衡平法院推定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强制委托人为其经管财产;法定信托,如死者没有留下遗嘱,可以按法律规定指定代表,代管和分配死者的财产。信托的作用是使财产出托人可以为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授与经济活动,为投资公益事业的目的而作灵活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