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属地域管辖 |
释义 | 又称“特定管辖”。因引起行政诉讼的特殊因素存在而确定的行政案件专属某一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对称,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专属管辖的特征:(1)凡属于属地管辖的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2)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管辖变更未属管辖,也不能以选择管辖代替未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它性、强制性。我国行政诉讼中的未属管辖有:(1)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因不动产引起的案件,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包括滩涂、草原、山岭、荒地等)及附着物(如建筑物、山林、农作物、水利设备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有关土地、山林、房屋等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决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只能由土地、山林、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是为未属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此案件的管辖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是否应该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诉讼,宣告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的诉讼和实施强制许可专利权的诉讼等,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是一种专属管辖。确定专属地域管辖,不仅方便原告行使诉权,也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更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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