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治 |
释义 | 主张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思想。最早产生于奴隶制时期和封建制初期。中国古代以商鞅、慎到、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为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提出法治思想。韩非集法家学说之大成,形成了较完整的法治理论。韩非主张: “以法治国”。(《韩非子·有度》),规定明确的法律,并公布于众;法律要统一、稳定,并要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加以修订;奖励耕战,严格执行赏罚制度, “赏厚而信,罚重而必”(《韩非子·定法》);废除世袭贵族的分封制、世袭制,实行“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的官吏选拔制度;并要求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使“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韩非子·五蠹》)。韩非重视法的作用,但并不把法看成唯一的治国之道,而是把“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认为“法”只是帝王所制定而严令臣民遵守的统治手段。中国古代的法治主张是以实行君主集权,确立封建主阶级统治为目的的。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有利”(《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1286a)的问题,明确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1287a)。他认为一般人总不能消除兽欲,虽最好的贤人也不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1287b)。亚里士多德认为,“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1286a)。在一人为治的君主政体下,如果继任的后嗣是一个庸才,就必然危害全邦,而实行法治则可以避免。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和他反对君主专制,主张民主、共和制度相联系的。古代思想家的法治思想在人类历史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他们的主张都有局限性,归根到底是维护奴隶主或封建主的统治特权的。在奴隶和封建等级制度下,这种法治思想是不可能实现的。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先进思想家提倡法治都是同他们所主张的政治制度或政治纲领密切联系的。主张建立君主立宪制的英国的洛克(Lockt,1632—1704)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不可转让的国家权力,但它也不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等自由权利。立法机关“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政府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8页)鼓吹民主共和制的法国卢梭(Roussean,1812—1778)认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不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 (《社会契约论》,商务印务馆1982年版,第51页)。美国独立前夕,猛烈抨击英国专制的潘恩(Paine,1737—1809)提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常识》,商务印务馆1961年版,第54页)。法治的要素包括:法律至上,颁布宪法,“三权分立”,国家要依据法律行使职权,不准非法限制人民的权利,或将法律外义务强加于人民。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把上述法治主张定型为一种制度。这对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保障资产阶级民主和维护其统治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产阶级统治者感到法治有可能被无产阶级利用而威胁到自己的统治时,又往往抛弃法治外衣,代之以警察、司法专横和公开的军事镇压。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也需要运用法律作为管理国家的重要工具,使国家的一切活动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以确立有利于无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这种含义的“法治”也称之为“法制”。参见[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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