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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国再次审判制度
释义

德国再次审判制度Die Wiederaufnahme des Ver-fahrens

对在德国,已生效的判决再次开庭审判,有着极其严格的前提。法院对此一般持特别慎重的态度。对刑事案件再次审判,既可能有利于被作为有罪的判决者,也可能不利于被判决无罪者。当确认曾作为书证利用的文件是伪造的,证人和鉴定人犯了伪证罪,法官犯了枉法罪等情况时,都可以对刑事案件再次进行审判。在仅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只能进行对被作为有罪判决者有利的再次审判,而不能因此而对被判决无罪者再次审判,即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当其本人在法庭上或其他场合作出了令人可信的供认时,可以例外。再次审判申请应具备一定的格式。一般应由1名辩护人提出。被判决者也可以以笔录形式向法院秘书部门提出,经登记后生效。申请应由原判决法院之外的另一法院进行审查,以保证其公正性。对申请的审查,首先应审查其可许性,即所谓的新的事实或证据是否确系新的,是否具有能动摇原先判决的意义。审查结论以法庭决定的形式作出:接受申请还是拒绝申请。决定受申请时,便由1名法官正式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调查时应给检察官和被判决人以表态机会。审判庭在调查结束后讨论申请是否得到论证。对于否认的决定可以提出申诉;否则就正式安排进行新的法庭审判。原判决的法律效力由这个开庭决定而正式撤销。对已死亡的被作为有罪的判决者,也可适用再次审判程序,但不必开庭,在检察官的同意下,由法庭作出无罪判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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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