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扭送 |
释义 | 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强行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公民扭送不具有诉讼性质,而是立法上赋予公民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一种权利,目的在于调动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扭送也是依靠群众原则在具体程序中的体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公民扭送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并及时进行询问。经审查,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理;对于应当拘留、逮捕的,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拘留或逮捕手续;对于不应当拘留、逮捕的,应当将被扭送者放回,并告诫其不得对扭送他的公民实行报复,以保护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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