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商合一 |
释义 | 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民法和商法合并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在民法典外不另制定商法典,商法的内容也规定在民法典之内,或虽另订有关商事的单行法规,如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法的部分或全部,但只作为“民事特别法”。1847年意大利法学家摩坦尼利首倡民商合一,其主要理由是:(1)商业活动不外乎债权债务行为,商业法规可以规定在民法典债编中,不必另订商法典;(2)商业行为与一般债权债务行为无明确界限,民商分立适用法律易生疑难;(3)为商事行为另订商法典,显然袒护商人利益。1872年瑞士开始实行民商合一的制度,目前采用这种制度的还有土耳其、泰国、意大利等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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