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德关于集会与游行的法律 |
释义 | 调整有关集会和游行自由的基本法律。1953年7月24日公布。由总则、室内的公共集会、露天的公共集会与游行、刑罚与罚款共4章33条组成。主要内容: (1)规定人人有举行公开集会和游行,以及参加公开集会和游行的权利。但依照法律规定被宣布为违宪的政党,被禁止的群众组织等没有此项权利。(2)规定室内公共集会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包括禁止特定人参加集会、集会主持人的任务、集会参加人的义务、警察局解散集会的条件和措施等。(3)规定在露天的公共集会与游行时的申报义务、禁区、各种宗教游行、集会权的限制等。(4)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对扰乱集会与游行、对主持人或纠察员的暴行、纠察员使用武器条件、违警行为的内容等作了具体规定。为了进一步实施本法,联邦议会于1955年8月6日颁布了禁区法,具体规定了在联邦立法机关和联邦宪法法院等特定区域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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