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
释义 | 被告人危害社会而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直接引起的款物的减少或者丧失。包括被告人非法占有或毁坏的国家的或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付出的医药费;因致残不能工作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死亡的丧葬费。损失含已经受到的和必然要受到的。在德国和苏联,物质上遭受犯罪行为损害的人,有权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向刑事被告人或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负有物质责任的人提出赔偿请求。在法国,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除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外,还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刑事被告人赔偿损失。英国、美国刑事程序中,法庭可以根据受害人请求或者依职权,在判刑时责令犯罪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被告人无偿付能力或者因被告人死亡等而使赔偿成为不可能的被害人,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瑞士、奥地利、新西兰、日本等国家实行国家补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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