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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独任制
释义

独任制

“合议制”的对称。由工名法官(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其组织形式为独任庭或称独任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独任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和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中重大、疑难的案件外,采用独任审判。独任审判不是一切从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应当贯彻执行的回避、辩护、上诉等各项程序、制度,也都应严格执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同样必须切实予以保障。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不适用独任制。独任制为许多国家的法院所采用。例如:英国的郡法院,法国的警察法庭或初审法庭,日本的简易法院,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等,一般都采用独任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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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