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示催告程序 |
释义 |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或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人民法院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据此重新获得票据权利的特别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适用范围的限定性。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可以背书转让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2)案件性质的非讼性。依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尽管须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但另一方当事人则处于不肯定状态,既不明确特定,也不过问其存在与否,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的判决,并非对民事争议的解决,而是对票据所有人拥有票据权利的法律事实的确认,因而,该程序属于非讼程序。(3)诉讼程序的转化性。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中,若对方当事人出现并主张票据权利,案件的性质则由非讼事件转化为诉讼事件,同时,所适用的程序也应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由公示催告程序转换为通常诉讼程序。可见,对于一般诉讼程序而言,公示催告程序既有其特殊性,又有其关联性。(4)审理方式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以书面审理为主,询问当事人为辅。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票据权利所有人,但申请人是否确实享有票据权利,法院无法通过法庭辩论加以认定,而仅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职权审查确定;在必要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要求其陈述有关事实。二是人民法院必须向票据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三是人民法院应当以公告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间届满后,如果无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则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宣布。1991年4月9日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增设公示催告程序的宗旨在于,人民法院通过非讼程序,在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确定失票人的权利,及时解决因失票造成的法律关系不稳定状态,从而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适应商品经济迅猛发展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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