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
释义 | Italian statute theory自14世纪前半期以后,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学者发展了国际私法而开始形成的学说。该学说的最著名的学者是巴托尔。巴托尔对国际私法分为两部分进行探索。第一部分的问题是:一个法则的效力能否及于在制定该法则的城市国家境内的外国人?巴托尔分别就各种法则解答这个问题。(1)关于契约,他认为契约的方式和内容应适用契约缔结地法,但是契约履行迟延和疏忽的效果,如果当事人于约内订有履行地,应适用履行地法,否则应适用法院地法。(2)关于侵权行为,他认为行为地法应支配这种法律关系。(3)关于遗嘱,他认为遗嘱的方式应适用行为地法,遗嘱能力应适用遗嘱人住所地法。(4)关于物权,他认为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5)关于程序,他认为也应适用法院地法。第二部分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城市国家的法则的效力可以及于原属该城市国家而现在却迁移到其他城市国家的人民和物品?巴托尔把法则分为两类:禁止性的法则和许可性的法则。禁止性的法则又分为3种。(1)如果一个法则所规定的禁止是关于某种方式的履行,那么它的效力不及于制定该法则的城市国家以外,因为关于行为的方式,行为人只须服从行为地的法则。(2)如果一个法则所规定的禁止涉及一个物品,那么它的效力应当及于制定该法则的城市国家以外,但是,制定这种禁止法则的城市国家只能就存在于该城市国家的物规定这种禁止。(3)如果一个法则所规定的禁止涉及一个人,那么它的效力范围应当取决于该禁止对人是否有利。如果该禁止有利于人,那么该法则应适用于制定该法则的城市国家的一切人,不论这些人现在该城市国家境内或境外;相反,如果该法所包含的禁止不利于人,那么它的效力只及于该城市国家境内。关于许可性的法则,巴托尔认为,例如如果一个法则容许公证员为公证行为,该公证员在制定该法则的城市国家境内所为的公证行为,在其他城市国家应认为有效,但是,如果他根据该法则在其他国家为公证行为,这种公证行为无效。巴托乐解决国际私法问题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从法则的内容出发,解决其空间适用范围问题,因而产生了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分为3类,即人的法则、物的法则和混合法则,而分别决定其适用范围。人的法则是指规定自然人的法律上身分和能力的法则。按照法则区别说学者的见解,一个自然人的住所地的人的法则应适用于该人,即使他从住所地移居到其他地方也是一样。物的法则是指规定物权及其移转的法则。物的所在地的这种法则应适用于在该地的不动产,而动产则依照动产从人原则,应依照人的法则解决。混合法则是指规定人的行为,以及不属于上述两类的法则。行为地的这种法则应适用于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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