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湾省各县乡镇辖市民代表会组织规程 |
释义 | 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行政法规”。1952年11月5日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行政院”公布,后经8次修正。1985年4月30日三读通过。规定乡、镇、县辖市民代表,由乡、镇、县辖市选举人选举,其名额: 乡、镇、县辖市居民在4.4万人以下者,每满4 000人选出1名,超过4.4万人者,其超过部分每满8 000人增选1名,超过10万人者,其超过部分每满2万人增选1名;乡、镇、县辖市区域内平地山胞居民在3 000人以下、1 500人以上者,选出1名,超过3 000人者,其超过部分,每满3 000人增选1名。乡镇县辖市民代表每届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置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分别互选。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的职权:议决乡镇县辖市自治事项、自治规约、预算,审议决算;议决乡镇县辖市与其他自治团体间之公约、乡镇县辖市所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乡镇县辖市公益捐之征收、财产之经营处分、乡镇县辖市公所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提议事项;接受人民请愿等。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主席,综理会务,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副主席同时不能执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代表1人代理。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除每届成立大会外,定期会每6个月开会1次,应于每年5月、11月分别召集,每次会期包括例假或停会在内不得超过下列规定:乡、镇代表人数15人以下者10日,超过15人者11日;县辖市民代表人数20人以下者12日,超过20人至26人者13日,超过26人者14日。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非有代表过半数出席不得开议;议案表决除本规程特别规定者外,以出席代表过半数同意为通过,未超过半数同意为否决,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置秘书1人,承主席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置组员1至5人;并得由主席雇用雇员1至5人。规程并对乡、镇、县辖市民代表辞职、去职或死亡的补选,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罢免、辞职、去职及诉讼等程序,乡、镇、县辖市民代表的权利义务以及各种会议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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