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帅权又称“军事统帅权”、“统帅武装力量权”,对本国的海、陆、空军及其他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权。包括调动军队,规划战争,指挥军事,选择将帅,袭击别的国家,以及为消灭敌对势力,争取战争胜利而采取一切措施的权力。除少数国家(如瑞典)以外,一般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有的国家元首只是在名义上享有统帅权,如英国、挪威、印度、意大利等国。有的国家元首有权组织国防委员会并任免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者,但不能直接统帅军队,如匈牙利1972年宪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享有统帅全国武装力量的权力。除二元制君主立宪国家的元首享有的统帅权不受限制以外,多数国家的元首在行使统帅权的时候,要受到法律或议会的限制。如美国“战争权力法”规定,总统把武装力量用于国外的军事行动之前,必须同国会磋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要求享有的统帅权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在有的国家还包括宣战权。参见〔宣战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