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国秘书长 |
释义 | Seeretary 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联合国的行政首长,与办事人员若干人组成联合国秘书处。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秘书长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委派之。”1946年1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规定,秘书长人选须经安全理事会秘密讨论,以7个(后来为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提名,然后由大会以到会并投票的会员国的简单多数赞成票任命。宪章未规定秘书长的任期,上述大会决议确定为5年。宪章规定的秘书长的职权有:(1) 为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第九十七条);(2) 在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托管理事会的一切会议以秘书长资格行使职务(第九十八条); (3) 执行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托管理事会托付的其他职务(第九十八条);(4) 得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第九十九条)。前两项属于行政性职能。作为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秘书长不仅主管一个庞大的秘书处,为大会和3个理事会的一切会议提供各种服务,而且代表联合国处理与各个会员国的关系,如接受各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的全权证书。第三项职能在形式上属于执行性的行政职能,但常包含一些政治性的职能。大会和3个理事会在通过决议中通常请求秘书长承担一些与执行有关的责任,包括进行初步研究、准备草案、汇集关于各国政府的资料、综合从各国政府收到的报告,给各国政府送达决议、准备技术援助方案、估算各项开支,拟订和平部队的计划、招幕并指挥维持和平部队、缔结停战协议及设立观察团。宪章第九十九条给予秘书长“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的职权,是秘书长的政治职能。在实践中,在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授权和支持下,秘书长极大地发展了其政治职能,其中包括进行非正式调停或斡旋,以解决国际争端及维持和平。秘书长的政治作用,不仅取决于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合作,而且也要求他本人在严格遵循联合国的原则的前提下不偏不倚地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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