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的方式。采用留置送达方式必须注意3点: ❶必须是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同时又未指定代收人的情况下,方可采用留置送达。拒收的受送达人,不仅指受送达人本人,而且包括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❷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指乡、村的各级组织的代表和城市街道的居民组织;其他人,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同事及受送达人的亲友、邻居或在场的其他人。司法机关向到场的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证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 ❸必须是准予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调解书时,受送达人拒收,应视为翻悔,不能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留置送达,以送达回证上证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其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