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邮政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在邮政管理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损毁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存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邮政企业或未经邮政企业的委托,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将其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处以罚款。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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