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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公共宣传法
释义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公共宣传法

1975年10月颁布。分基本条款、建立新闻和广播电台组成及出版报纸、实现特别的社会利益、社长(台长)和主要负责编辑、出版印刷品、关于报刊和新闻组成的特殊条款、声明、回答和纠纷、禁止散发印刷品和散布新闻、惩罚条款、过渡和结束性条款等12章,共计137条。主要内容是:保证劳动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得到关于在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所有生活领域以及世界上的事件和现象的客观、真实、及时和充分的情报权利。劳动人民和公民关心的所有事务和广泛的社会共同体关心的事务公开化。在符合该法的同等条件下,保证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所有法人、劳动人民和公民能自由地传播新闻。联合劳动组织和其他自治组织、社会一政治共同体、社会一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协会和公民有权利通过新闻工具表达和发表自己的思想,有权能够得到就对实现其自治权利有意义的问题的客观通报。记者和从事公开宣传工作的其他人员有权出席国家机关、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会议。只有这些会议讨论问题依法属于机密,才可限制记者参加。社会共同体应为从事新闻活动的联合劳动组的创立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记者和从事新闻活动的其他人应当在进行这些工作时遵守法律、社会的和职业道德的原则,保卫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和尊重个人的尊严。记者和从事新闻工作的其他人在该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对发表的或转用的新闻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帮助记者协会和其他协会并向其提供方便,使其发扬记者和从事新闻的其他人的职业道德,提高关于社会责任的觉悟。除处于直接的战争危险或战争状态下外,为发表新闻不需提出申请和批准,不存在对报刊和其他形式的新闻检查。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限制发表和散播新闻。只有为了保护国家机密和保护社会法令和条例规定的公务和业务机密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提供公共宣传的材料。任何人不应利用发表和散布新闻来破坏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的自治的民主制度的基础,威胁和平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平等的国际合作和独立,散播民族的、种族的或宗教的仇恨或互不容忍,或者进行和煽动进行刑事案件。不能以任何方式来损害公民的尊严和名誉,损害公共道德,有害于对儿童和青年的教育,或有害于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利用传播工具违法犯罪或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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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