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 |
释义 | Administrative Tribunal英国由法律规定设立的用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的特别裁判机构。绝大部分的行政裁判所是在20世纪设立的。设立的理由是因为解决行政上的争端需要专门知识,需要简便和迅速的程序,特别因为实施社会立法引起公民相互之间以及公民和行政机关之间大量的争端,需要在普通法院以外另设专门的裁决机构。行政裁判所是英国司法体系的必要的补充。行政裁判所的组织和程序和法院不同。为了达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行政裁判所的活动受三个基本原则的支配:即公开、公平和无偏私。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特点是种类繁多,数目庞大,不仅受理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争端,而且有些裁判所专门受理公民相互间因实施社会立法而发生的争端。本世纪70年代,英国有2000多个行政裁判所。各裁判所的组织不尽相同,最多的方式是有一个具有法律知识的独立的主席,和两个成员分别代表争端双方的利益。主席由大法官任命,或由有关的部长从预先制定的名单中挑选。成员由主席或有关的部长从预先制定的名单中挑选。没有大法官的同意,部长不能免除主席和成员的职务。除主席外,成员大都没有薪俸。办事人员例如书记官、助理员,以及裁判所的办公费,一般由有关的部供给。裁判所的程序采取对抗式,讯问公开进行,也采取书面审理。除极少数裁判所外,当事人有权聘用律师作为代理人。不服裁判所的裁决,有时可向另一裁判所上诉,有时可向法院上诉,在极少数情况下可向部长上诉,有时没有上诉权。不论上诉的方式如何,不论是否有上诉权,行政裁判所都受普通法院的监督,当事人对于违法的裁决,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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