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西北村选暂行条例1940年10月公布,共8章15条。主要内容:主席(即村长)、副主席(即副村长)由村国民大会或村代表会选举,村代表由自然村公民选举;选举均以直接普选无记名投票法进行。凡本村各抗日团体、党派及公民自由组合,均有权提出村长与村代表候选名单,自由竞选;村选举委员会、村公所及其他上级政府,在村选中不得提出任何候选人名单;公民投票,不限于候选名单中已提出的候选人。主席、副主席之选举,以得票最多者为正,次多者为副,如有2人或2人以上得票最多且票数相等时,当选人及其正副由县政府决定;村代表之选举,以得票最多者当选,次多者为候补,如有2人或2人以上得票最多且票数相同时,当选人由区公所决定。还对选民资格、选举名额、改选、村选举委员会等问题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