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愿权 |
释义 | 公民对国家的有关政策有意见、或者为了维护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向议会或者政府提出自己意愿的权利。公民请愿应提出请愿书,写明请愿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地址、请愿事项、理由及愿望,受理请愿机关;集体请愿应依法推举数人为代表。请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一国在紧急状态或戒严期限往往限制或取消公民的请愿权。请愿权始于英国。14世纪的英国议会均无制定法律的权力,法律只能由英王制定。众议院欲制定某一法律,必须通过请愿权向英王请求获准。由于许多议员的请愿往往是针对同一问题而分别提出,后来逐步演变为全体议员向英王提出共同请愿。英议会成为立法机关后,公民便可向它请愿。1627年英国的权利请愿书是规定请愿权的最早书面文件。1688年英国的权利法案正式确立请愿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规定:“人民有向国王请愿之权。凡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公诉,均属非法。”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也规定了公民的请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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