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金融公司协定 |
释义 | 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Finance Corporation1956年7月24日签订,后经1961年和1965年两次修订的协定。《协定》规定,金融公司的宗旨是:辅助世界银行,通过贷款或者是投资入股的方式,向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提供资金,以促进成员国经济的发展。按照《协定》,金融公司设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委派担任世界银行的正副理事组成,为最高权力机构;执行董事会,董事由世界银行的执行董事兼任,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业务;公司总经理,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他也是公司执行董事会的当然主席。中国系《协定》的当事国,于1945年8月25日批准。1980年5月15日世界银行决定恢复中国在该公司的席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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