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伦德斯德特 |
释义 | 1882~1955Anders Vitherm Lundstedt瑞典人、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的代表者之一,其主要著作是《法理学机制》(1925)、《法律思想修正》(1956)。他不仅抨击传统的权利义务概念,而且对分析主义法学关于非法、罪过、责任等基本概念也表示非议。认为这些概念只在“主观良心”中起作用,没有客观意义。如说被告人的行为是非法的,不过表明他可能被判决支付损害赔偿的事实。被告人违反某一义务,也仅属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一种感觉的表达;这些术语只有在国家加以强制执行或惩罚过错者时才是有客观意义。他也反对关于正义和其他价值准则的学说。认为正义感并不支配法律而是法律支配正义感,“正义的方法”是“完全无用的”,主张以“社会福利的方法”加以代替。社会福利的概念不受任何伦理价值影响,它只涉及到在特定的社会、特定的时间内人们认为有用的合乎社会利益的安排。可见,伦德斯德特的法学观点具有明显的社会学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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