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
释义 | 协助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组织机构。80年代初期,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社会治安状况以及各种违法犯罪、特别是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的现象,为给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提出了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战略措施。此后,各地区、各部门迅速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取得巨大成效,使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为了进一步组织协调和推进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1981年3月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国社会治安状况,研究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供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对一个时期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实施;指导、协调、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重大措施;总结推广实践经验,表彰先进,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探索和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护社会治安的新路子;办理中共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研究室等办事机构;委员会成员由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解放军总部共27个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设主任一人、付主任及委员若干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委员会每个成员单位在参与综合治理方面都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例如,公安机关主要是通过侦查破案和预审办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加强治安行政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检察起诉;审判严惩各种犯罪分子;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是执行劳改、劳教工作方针,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文化宣传、新闻出版部门主要是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出版健康有益的读物,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等。各个成员单位通过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和作用,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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