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
释义 | 全称“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又称“安保条约”、“安保”。1951年9月8日与和平条约同时签署,1952年4月28日生效。主要规定“对日和约”生效后,美军驻留日本的有关事项。规定为维护远东地区的和平与安全,镇压因外国的教唆或干涉引起国内的内乱和骚扰,针对外部对日本的武力攻击,可以使用美国军队等。1960年1月29日,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日美两国在华盛顿又签署了“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简称“新安保条约”,共10条。规定两国共同防卫针对日本领域内日美任何一方的武力攻击; 日本依靠美国的核保护; 日本承担提供军事基地,扩充军备义务等。缔约当时即被认为同日本国宪法的和平主义原则相抵触,受到左派政治力量和国民的强烈反对,引起60年代的“安保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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