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洋通商大臣 |
释义 | 职官名。清末设置的办理长江口以上各口岸商务外交的钦差大臣。它的前身是五口通商大臣。1844年,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因而特设五口通商大臣。1861年,总理衙门成立时,下辖五口通商大臣,原由两江总督兼任,1862年,迁移上海后,有时也用“上海通商大臣”或“上海钦差大臣”的名称,这时改任由江苏巡抚兼充,1865年,江苏巡抚李鸿章署理两江总督,通商口岸已增数处,已不仅限于原来的五口,始用“南洋通商大臣”名义,1866年定制,一般称为“南洋大臣”其职守,据《大清会典》规定:“掌中外交涉之总务,专辖上海入长江以上各口,其闽、粤、浙三省则兼理焉。凡交涉之事,则督所司理之,待其上以裁决;疑难者,则咨总理衙门,大事则奏闻。凡税钞则稽察之,按结汇其册以奏销,仍分咨总理衙门及户部以备核。其支销者亦如之”。虽然,规定南方各通商口岸事务,悉由南洋通商大臣管辖,实际上,因各督抚是直接奉命于皇帝,有若干事务均可不经南洋大臣直达朝廷,诸如广东、福建、湖北等省即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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